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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玉兰与汪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玉,汪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81号申请人:陈兰玉,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汪淑华,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玉兰与被申请人汪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汪淑华在银行工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人民币4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对黑02**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甄凯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四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