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农工商联合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农工商联合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98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刘生,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农工商联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敬厚,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24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民委员会名下坐落于西青区精武镇19-5-102、18-1-502、17-6-501、17-5-301、17-4-402、17-2-501、13-2-401、16-6-501、11-4-102、16-2-201房屋;二、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7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君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