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士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士燕,任书芝,周世明,陈桂英,徐恒立,周爱俊,徐乃东,赵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84号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武城县振华西街。被执行人:周士燕,男性,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任书芝,女性,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周世明,男性,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陈桂英,女性,1963年2月1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徐恒立,男性,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周爱俊,女性,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徐乃东,男性,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赵灵丽,女性,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士燕、任书芝、周世明、陈桂英、徐恒立、周爱俊、徐乃东、赵灵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