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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熊某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61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熊某武,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武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熊某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熊某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被告人熊某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二日,依法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