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32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46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5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证号码320322196504011675,汉族,居民,住。王某某与朱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322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标的额:20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朱某某的房地产,无房产可供执行;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王某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朱某某的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王某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朱某某的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22执3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