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敏、仇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仇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高敏,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但久知、肖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仇雪峰,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高敏与仇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敏2017年2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仇雪峰给付执行款26712.00元,现仇雪峰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道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