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海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海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6914385-5。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涌,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海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2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海涌给付执行款139080.00元,现王海涌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道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