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世平与庹成忠、遵义市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平,庹成忠,遵义市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2432号原告:李世平,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庹成忠,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市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保星村湾湾林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683989814J。法定诉讼代表人:张书军,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成忠,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8楼19、20、2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66699972XJ。法定代表人:郑循,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平诉被告庹成忠、遵义市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平于2017年4月24日已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李世平承担。审 判 员 赵炎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任加凤书 记 员 刘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