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民初335号原告:郭某,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顺平县。被告:李某1,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顺平县高铺镇北城北庄村人。现羁押于河北省太行监狱。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婚生女李某2归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架。2011年7月14日,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入狱,在满城太行监狱服刑至今。婚生女李某2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生活困难。原被告已多次谈过离婚问题,现双方已没有感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李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感情很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1在顺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李某2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购买上海大众轿车一辆,现由原告使用。原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婚生女儿李某2户口页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共同育有一女,双方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为有利于社会稳定、家庭团结及被告服刑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新颖书记员 杨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