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姚立姣与张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立姣,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姚立姣。被执行人张浩。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取走个人全部财产,并书面撤回对孩子抚养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