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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付兴顺与谭添筹、重庆拓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兴顺,谭添筹,重庆拓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517号原告付兴顺,男,生于1967年7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朱诗恩,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添筹,男,生于1988年11月0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告重庆拓金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25号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42642120。法定代表人陈晓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简称:太平洋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鹏,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简称:阳光财险),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重庆国际商务中心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940644。负责人周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付兴顺与被告谭添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兴顺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兴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兴顺承担。审判员  廖松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