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彩霞与黄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彩霞,黄国芳,马彩霞,黄国芳,马彩霞,黄国芳,马彩霞,黄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513号原告:马彩霞,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黄国芳,男,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马彩霞与被告黄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马彩霞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黄国芳偿还借款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太湖县徐桥镇桃铺中学已被撤并,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彩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