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东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892号原告刘东风,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生,住登封市。被告吴中岳,男,汉族,1967年2月2日生,住登封市。王爱红,女,汉族,1968年9月18日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东风诉被告吴中岳、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中岳、王爱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东风支付欠款9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吴中岳、王爱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