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美荣与周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美荣,周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108号原告杜美荣,女,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现住商丘市。被告周仁军,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商丘市。原告杜美荣与被告周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美荣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杜美荣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杜美荣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