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西固区四季青街道西固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唐秀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固区四季青街道西固村村民委员会,唐秀芳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固区四季青街道西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固区西部市场南门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孙明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国飞,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秀芳。再审申请人西固区四季青街道西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固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唐秀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西固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唐秀芳与西固村村民陈全离婚后,唐秀芳与他人再婚又离婚,唐秀芳一直未将户口从西固村迁出,也未在西固村居住生活,且无耕地;西固村委会应陈全的请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成立征地补偿款分配小组,授权该小组全权处理征地补偿款发放事宜,征地补偿款分配小组作出了取消唐秀芳股民资格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改判,属认定事实不当。二、西固村三委会共同作出的《关于取消唐秀芳股民资格的会议决定》,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符合村民组织法的规定,二审改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唐秀芳属于西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股民资格和股民待遇,唐秀芳在西固村落户并具有股民身份,股民身份所带来的权益即唐秀芳作为西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亦是唐秀芳获得生活保障的方式之一。“西固村三委会”依据陈全申请作出的《关于取消唐秀芳股民资格的会议决定》与西固村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发放股金的人员决定不符,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征地补偿款使用和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且作出决定后至成讼前未向唐秀芳送达,明显侵犯了唐秀芳作为西固村村民和股民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处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西固区四季青街道西固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固区四季青街道西固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渊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