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5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申海珍与深圳市上水径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裕华兴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海珍,深圳市上水径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裕华兴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5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申海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上水径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伟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裕华兴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雄。上诉人申海珍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上水径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裕华兴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海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海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申海珍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112.8元,减半收取为3556.4元,由上诉人申海珍负担,多收部分3556.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申海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宁审判员 聂 效审判员 吴 春 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圣权(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