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发红与被执行人姜安新、孙中兰民间借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发红,姜安新,孙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梁发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姜安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孙中兰,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梁发红与被执行人姜安新、孙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安新、孙中兰未按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发红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立即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共计29127.36元及所有的利息(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本案执行费83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安新、孙中兰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安新、孙中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110.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