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21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涛与被告向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涛,向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3258号原告:闫涛,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友军,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涛与被告向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涛撤回对被告向友军的起诉。审 判 长  熊忠全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苟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