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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瞬才、金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瞬才,金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1刑初2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瞬才,男,1996年11月3日生,彝族,云南省宁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普洱市思茅区。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洱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泉,男,1996年2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普洱市澜沧县。2016年8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宁洱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泉、李瞬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泉、李瞬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金泉、李瞬才在宁某1县城盗窃摩托车2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223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金泉、李瞬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金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瞬才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金泉、李瞬才在宁某1县城盗窃普通二轮摩托车2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223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8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金泉驾驶自己的云J×××××号黑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告人李瞬才窜至宁某1县126坡头“迎鑫网吧”门口停摩托车处,将张坤停放的云J×××××号黑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宁某1县发展和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50元(摩托车已追退失主)。2、2016年8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金泉驾驶自己的云J×××××号黑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告人李瞬才窜至宁某1县南大街“程程网吧”门口停摩托车处,将李春城停放的云J×××××号灰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宁某1县发展和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80元(摩托车已追退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泉、李瞬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摩托车基本情况、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金泉、李瞬才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泉、李瞬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23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但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鉴于被告人李瞬才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金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被告人金泉、李瞬才对量刑建议无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瞬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金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宁洱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云J×××××号黑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开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健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