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郝财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财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2刑初45号公诉机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财运,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金乡县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金乡县,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于2016年6月17日被济宁市兖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辩护人何奇,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兖检公诉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财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财运、辩护人何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份,徐某3为女儿郑辉能上军校,找到其同事孙某2的弟弟孙某1,孙某1电话联系其战友郝财运,被告人郝财运称花三十万元就能上武汉空军雷达学院。徐某3分两次通过孙某1给了被告人郝财运现金三十万元。2011年3月份,郝财运送来一身军装,2012年暑假后,郝财运称录取通知书下来了。徐某3和孙某1到济宁城区一个加油站,从郝财运手里拿过来一张空军雷达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后徐某3发现为伪造,郑辉没能到空军学院就读。2016年6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路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汉庭酒店8829房间将被告人郝财运抓获归案。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账户明细等书证,证人孙某1、孙某2、苏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3的陈述,被告人郝财运的供述与辩解,文件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财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财运当庭自愿认罪,未作辩解。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郝财运自愿认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即主动交代了犯罪行为,如实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郝财运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3、被告人郝财运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情节一般,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受害人要求退款后,被告人郝财运一直在通过各种方式不间断的还款,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4、被告人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缴纳一定的罚金,以减轻其罪过,并希望得到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财运用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共退给被害人徐某3114700元,其中2016年4月20日侦查机关立案前退还110700元,侦查机关立案后退还4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徐某3报案,兖州区公安局于2016年4月2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郝财运出生于1981年7月3日。3、到案经过、临时寄押证明证实,2016年6月11日12时32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路派出所接分局情报线索称:在海淀区西翠路汉庭酒店8829房间内有一名涉嫌诈骗的红色在逃人员,后该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出示证件后将其当场抓获。并于2016年6月11日13时00分将其传唤至万寿路派出所接受审查。郝财运在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阻碍、逃脱等行为。后于2016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7日临时寄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4、常住人口信息简要结果及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个人详细资料等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郝财运提到的证人苏某2进行大范围查找无果。5、被害人徐某3提供的收条、证明、欠条证实,被告人郝财运收到被害人30万的事实,并保证被害人之女入校。6、被告人郝财运的本地境内旅客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2011年11月24日至2014年9月9日入住宾馆的情况。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郝财运的基本信息。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对郝财运的检测结果为阴性。9、电话记录证实,侦查机关联系孙某1并向其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10、办案说明证实,办案人员去德州、北京等地查找苏某2、张干事、刘干部等人身份信息,由于无详细信息,无法查找。由于孙某1现在巴基斯坦打工,未能见到孙某1。1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刑事侦查局证明证实,送检的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干部部招生办公室”印章的“空军雷达学院录取通知书”系伪造。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经侦查机关查询,郝财运尾号为6111的卡为正常卡,尾号为5296、2853的卡均为被告人郝财运名下的账户。1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尾号为0949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012年1月3日开始至2016年9月12日止)证实,侦查机关通过工商银行查询该账户的转账情况,并进行了标注。14、被告人郝财运、被害人徐某3签名的明细账单证实,通过银行查询列出的银行明细账单,2012年以来尾号为2853的卡转入16500元,尾号为6111的卡转入7200元,尾号为5296的卡转入34000元,以上合计57700元。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截图证实,尾号为9476的卡为郝财运,现已注销,注销时间为2016年9月23日,该卡于2012年12月24日转入被害人账户2000元。尾号为4156的卡,经查询该卡号不存在。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2的证言,其证实其和徐某3是恒大车行上班的同事,郝财运是其弟弟孙某1的战友,在2010年下半年应徐某3请托,由其弟弟与郝财运联系帮徐某3女儿办理上军校的事,并由其弟弟转交给郝财运30万元钱,后来事情没办成,钱至今也未全部退还。郝财运通过孙某1给过其55000元现金,其他的是郝财运通过转账给的。2、证人孙某1的证言,其证实徐某3系其姐姐孙某2的朋友,其于2010年下半年起,应徐某3的请托,联系其战友郝财运并由郝财运运作徐某3女儿上军校的事情,并由其经手转交给郝财运30万元现金,后来徐某3说给其的录取通知书是假的,要求退钱,经其们多次催要,郝财运退回了部分钱款的事实。3、证人苏某1的证言,苏某1是武汉空军预警学院(武汉雷达学院)干部招生办公室干事,其证实该学院的招生程序,同时证实2010年该学院投档和录取的名单中均未有一个山东的叫郑辉的,民警给其出示的录取通知书不是其学院的,明显是假的,地址不准确,电话是错误的。4、证人徐某1的证言,其证实其认识孙某1,喊其姐夫,2010年通过孙某1的一个姓郝的战友联系过上军校的事,是其父亲联系的,具体记不清了,后来从心里觉得不太靠谱就没去。给没给钱其不清楚。5、证人徐某2的证言,其系徐某1的爸爸,孙某1是其姨表哥的闺女女婿,其证言证实,具体哪年记不清了,其通过孙某1一个姓郝的战友给女儿办过上军校的事,并给过他25万元,后来他们虽然电话中说办成了,但其怕上当受骗,说不办了,过了不久,姓郝的分两次让孙某1把钱给其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3的陈述,其证实其和孙某2是恒大车业上班的同事,在2010年下半年其与孙某2、孙某1姐弟俩联系到孙某1的战友郝财运,联系帮其女儿办理上军校的事,并由其姐弟俩经手转交给郝财运30万元钱,后来事情没办成,钱经多次催要至今也未全部退还,一共退了不到12万。此外,他还押给其一块梅花手表和一幅画。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郝财运当庭自愿认罪,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其与被害人徐某3是通过其战友孙某1和他姐姐孙某2认识的,徐某3是他们的朋友。2010年底,其战友孙某1给其打电话问其还能给别人办理上军校的事吗?其说问问,其问了北京空军的苏某2,他说能办,他让其给北京总政的张干事打电话联系,张干事说能办,第二天其告诉孙某1能办,大约需要30万元,过了不到一星期孙某1把30万元给其了,又把徐某3孩子的信息通过手机发给其,过了不到两个月,在济宁太白路上一个加油站附近其把空军雷达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交给了徐某3,过了一个月,孙某1给其打电话说徐某3的孩子不去学校了,其说10天内把钱都退给她,又过了几天,孙某1给其说再给她办一下,其说是找关系办的再给她问问,其又问了苏某2,苏某2说再试试,后来就没了动静,到了2012年徐某3给其要钱,过了一两个月,其分多次给了徐某316万元多,还把其梅花手表和一幅字画也给了徐某3,大部分都是通过银行汇款给的徐某3。五、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徐某3从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1号照片郝财运为对其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郝财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郝财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应根据犯罪情节并处罚金。对非法所得,应责令被告人退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的事实、情节一致的,本院予以采纳,与本院认定的事实、情节不一致的,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财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郝财运退赔被害人徐静185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传东审 判 员 陈成治人民陪审员 杨永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