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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碧华、杨家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碧华,杨家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碧华,女,汉族,1948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杨家松,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本院执行陈碧华与杨家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杨家松可供执行的财产,陈碧华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杨家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碧华的债权为34620.80元,其中19620.82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智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