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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许海、赵汉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赵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许海,男,195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赵汉锋,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生,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许坡与赵汉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许坡去世,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许海,后与被执行人赵汉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许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3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荣生审判员  承俊德审判员  郑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四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