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460连云港市体育馆与宣东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体育馆,宣东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460号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菜市街海丰巷*号。法定代表人张惠明,该体育馆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庆,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柱文,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东梅,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与被告宣东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负担。审判员 刘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笑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