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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县鹿寨镇云雅专业护肤中心、廖银球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鹿寨县鹿寨镇云雅专业护肤中心,廖银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4执7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县鹿寨镇云雅专业护肤中心,住所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西闸塘****号。经营者韦雅,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廖银球,女,1961年4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县鹿寨镇云雅专业护肤中心与被执行人廖银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银球自动将案款交纳本院,现已将案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4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扬审判员 潘发源审判员 黄守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