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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星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行法律事务部执行组组长。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星星,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游家镇月星村第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406015410。被执行人戴艳梅,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星星之妻。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8111013741。你们双方于2017年4月24日11时履行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1322民初2792号。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312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