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赖亚剑与廖飞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亚剑,廖飞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40号原告:赖亚剑,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被告:廖飞弟,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庭,住广西柳江县。原告赖亚剑与被告廖飞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亚剑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赖亚剑负担。审 判 长  郏鹏洁审 判 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马洁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