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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山东鑫鹏碳纤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山东鑫鹏碳纤科技有限公司,邵兵,岳慧,山东信诺塑胶有限公司,陈晨,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贾洪全,李雪梅,山东燕塔塑业有限公司,陈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财保87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黄山路230号。法定代表人:孙维锦,行长。被申请人:山东鑫鹏碳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樱桃园镇尚武寨后武村东首。法定代表人:邵兵,经理。被申请人:邵兵,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莘县。被申请人:岳慧,女,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莘县。被申请人:山东信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大张家镇小屯村北。法定代表人:陈晨,经理。被申请人:陈晨,女,汉族,1991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莘县。被申请人: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商业街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贾洪全,经理。被申请人:贾洪全,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莘县。被申请人:李雪梅,女,汉族,1989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莘县。被申请人:山东燕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鲁英,经理。被申请人:陈强,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莘县。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欠借款450万元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鑫鹏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莘国用(2013)第003号)、被申请人邵兵名下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莘县用(2011)第1**号)及房产一宗(房产证号为莘房权证莘县字第××号)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鑫鹏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莘国用(2013)第003号)、被申请人邵兵名下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莘县用(2011)第1**号)及房产一宗(房产证号为莘房权证莘县字第××号)。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