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田龙龙与孙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龙龙,孙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564号原告:田龙龙,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81029563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露,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田龙龙与被告孙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田龙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份,被告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于当月的23日、28日通过妻子的银行卡分两笔将80000元转入被告的银行卡中。出于信任原告仅让被告对其中一笔50000元借款出具了借条,双方没有对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了55000元借款,下余25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依法判如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能提供被告的下落和证明,因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龙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