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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华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鲁公司)与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佛山南海广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下称广能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鲁公司),广州市捷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捷昌公司),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佛山南海广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下称广能公司),欧爱华,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立投资公司),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下称华立龙山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下称龙池公司),佛山市三水长源沥青有限公司(下称长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异66号申请人华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鲁公司),住所: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42楼。授权代表赵杰全,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迪,系该公司员工。原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捷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捷昌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35号8层之5号,组织机构代码78893184-6。法定代表人曾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下称华立医院),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华涌路段,组织机构代码74447248-1。负责人欧爱华。被执行人佛山南海广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下称广能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櫵河岗村民委员会河溪村前櫵江油库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308388-3。法定代表人赵文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欧爱华,女,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立投资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8号中海万锦豪园会所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790704-3。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被执行人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下称华立龙山公司),住所:广东省新兴县六祖镇龙山温泉度假区,组织机构代码78790704-3。法定代表人赵文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下称龙池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村委会”龙池沙”地块一(F1、F2)、地块二、地块四,组织机构代码75207738-5。法定代表人辛道权。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长源沥青有限公司(下称长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村委会“龙池沙”地块三(F1、F2、F3、F4、F5、F6),组织机构代码76573786-4。法定代表人何耀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捷昌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立医院、广能公司、欧爱华、华立投资公司、华立龙山公司、龙池公司、长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穗番法执字第5245号,下称5245号案]中。华鲁公司在受让5245号案所涉的债权后,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司为524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3年8月23日,本院对捷昌公司与华立医院、广能公司、华立投资公司、龙山温泉公司、龙池石化公司、长源沥青公司、欧爱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穗番法立调确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下称238号裁定),裁定下列协议合法有效:1.各方确认截止到2013年7月20日,华立医院欠捷昌公司本金为3000万元、利息1672800元、罚息697000元;2.华立医院定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捷昌公司一次性清偿上述利息1672800元,本金3000万元从2013年8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偿还捷昌公司本金200万元,直至还清止;3.龙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现各方确认捷昌公司对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29664号他项权证及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29883号他项权证所登记的抵押物享有并依法实现优先受偿权;4.广能公司、欧爱华、华立投资公司、龙山公司、龙池公司、长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5.捷昌公司放弃对上述债务人主张罚息,若上述债务人任何一期逾期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当期欠款本金及利息,则视为其余欠款或利息已逾履行期,捷昌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2013年9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238号裁定,即5245号案,该案目前尚未执行完结。2016年1月7日,华鲁公司与捷昌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捷昌公司将其在238号裁定中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华鲁公司;等等。2016年2月3日,华鲁公司按238号裁定全体债务人的地址寄发了《债权转让通知函》,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未经捷昌公司盖章确认。2016年2月18日,华鲁公司以华立医院、广能公司、欧爱华、华立投资公司、华立龙山公司、龙池公司、长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案号(2016)粤0113民初1138号。该案审理过程中查明,华立医院和华立投资公司签收了上述寄送《债权转让通知函》的邮件,238号裁定的其他债务人尚未签收邮件。2016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16)粤0113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华鲁公司与捷昌公司于2016年1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华立医院、广能公司、欧爱华、华立投资公司、龙山公司、龙池公司、长源公司未发生效力。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8日,捷昌公司与华鲁公司在《信息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公告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2017年3月15日,华鲁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524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华鲁公司受让捷昌公司在238号裁定中对华立医院、广能公司、华立投资公司、龙山温泉公司、龙池石化公司、长源沥青公司、欧爱华的债权,从而成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承受人。华鲁公司据此申请变更为524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穗番法执字第524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广州市捷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华鲁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筱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