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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下沙商贸城有限公司、边平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下沙商贸城有限公司,边平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下沙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4号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徐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国,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晓,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边平永,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杭州下沙商贸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边平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191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下沙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执2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淼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