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韩成与矫树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成,矫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454号原告:韩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卧牛河乡。被告:矫树民,男,汉族,现住孙吴县富丽名域楼*单元。原告韩成与被告矫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韩成负担。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