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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6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惠州市宏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泓海柔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宏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泓海柔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430号原告惠州市宏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同朝。委托代理人廖道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泓海柔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原告惠州市宏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泓海柔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宏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