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海贤与被执行人金玲、李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贤,金玲,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郭海贤。被执行人金玲。被执行人李栋。本院在执行郭海贤与被执行人金玲、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