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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海贤与被执行人金玲、李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贤,金玲,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郭海贤。被执行人金玲。被执行人李栋。本院在执行郭海贤与被执行人金玲、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