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恢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临港大地新能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临港大地新能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10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1座6门501-2室。法定代表人:鱼永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临港大地新能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临港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彭国栋,董事长。被执行人: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十七层。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临港大地新能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二中执字第525-1号执行裁定,认为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天津临港大地新能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开办单位,开办时投入注册资金不实,依法追加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人民币33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裁定送达后,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8月2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津执复3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后,被执行人天津临港大地新能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中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戴建勇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