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王子涵、许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涵,许健华,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696号申请人:王子涵,女,生于1986年4月4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申请人:许健华,男,生于1978年10月23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申请人:范华,女,生于1975年8月28日,汉族,公安县人,住松滋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子涵诉被申请人许健华、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健华、范华的银行存款3358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健华、范华的银行存款3358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