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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郝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720号原告:郝某。被告:乔某。原告郝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以被告乔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57号工程机械厂宿舍14栋4单元14号居住超过一年为由移送至本院。本院立案后,原告郝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诉。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