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郝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720号原告:郝某。被告:乔某。原告郝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以被告乔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57号工程机械厂宿舍14栋4单元14号居住超过一年为由移送至本院。本院立案后,原告郝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诉。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