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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鲁勇与上海常茂胶合板有限公司、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鲁勇,蒋金山,蒋金星,上海常茂胶合板有限公司,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常嘉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榕榕实业有限公司,蒋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603号申请执行人黄鲁勇,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蒋金山,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蒋金星,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上海常茂胶合板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蒋美云。被执行人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蒋金星。被执行人上海常嘉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蒋美云。被执行人江苏榕榕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蒋金星。被执行人蒋金枝,男,汉族,1960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沈阳市。申请执行人黄鲁勇与被执行人蒋金山、蒋金星、上海常茂胶合板有限公司、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常嘉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榕榕实业有限公司、蒋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2民初24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蒋金山、蒋金星、上海常茂胶合板有限公司、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常嘉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榕榕实业有限公司、蒋金枝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24,000,00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9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金山、蒋金星、上海常茂胶合板有限公司、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常嘉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榕榕实业有限公司、蒋金枝银行存款人民币24,091,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