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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陈龙云、徐龙全、徐道胜与芜湖瑞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3492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对原告陈龙云、徐龙全、徐道胜与被告芜湖瑞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皖0223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0223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中“污水管渗漏”补正为“污水管渗漏水造成家俱、衣服霉烂”。审判员  宋代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