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陈龙云、徐龙全、徐道胜与芜湖瑞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3492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对原告陈龙云、徐龙全、徐道胜与被告芜湖瑞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皖0223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0223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中“污水管渗漏”补正为“污水管渗漏水造成家俱、衣服霉烂”。审判员 宋代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