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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林长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4刑初23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长华(乳名集体),男,汉族,1961年1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3月1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8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2月13日被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长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况作恒、代理检察员周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长华及其辩护人张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林长华从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南庄村被害人林某3家经过时,指着林某3家进行辱骂。林某3的父亲林某1即质问林长华为何骂人,林长华遂上前用石头砸林某1,又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拍打林某1头部,将其打伤。接着,闻讯赶来的林某3上前掐住林长华的颈部,林长华即用菜刀朝林某3身上乱砍致其身体多处受伤,林某3趁林长华不注意离开了现场,途中遇到村干部梁某、周某1等人。此时,林长华再次持菜刀追上林某3,林某3见状向西逃跑躲避时不慎摔倒,被林长华再次砍伤,梁某赶到后即控制住林长华并将菜刀夺下,林某3趁机逃离并报警。2016年8月31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林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长华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长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并未用刀砍到林大峰。辩护人张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长华系限定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林某3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林长华父亲林允家向被害人支付8000元医药费,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林长华从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南庄村被害人林某3家经过时,指着林某3家进行辱骂。林某3的父亲林某1即质问林长华为何骂人,林长华遂上前用石头砸林某1,又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林某1砍伤。接着,闻讯赶来的林某3上前掐住林长华的颈部,林长华即用菜刀朝林某3身上乱砍致其身体多处受伤,林某3趁林长华不注意离开了现场,途中遇到村干部梁某、周某1等人。此时,林长华再次持菜刀追上林某3,林某3见状向西逃跑躲避时不慎摔倒,被林长华再次砍伤。梁某赶到后即控制住林长华并将菜刀夺下,林某3趁机逃离并报警。2016年8月31日,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淮)公(损伤)鉴字[2016]2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林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9月5日,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淮)公(DNA)鉴字[2016]43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1、送检“菜刀”刀刃、“现场血迹”上均检出人血、检出人基因型,基因分型在Identifiler系统的15个基因座上均与林某3基因分型结果一致,似然比率为5.5556×l016;2、送检“林某1血迹”上检出人基因型,检验结果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编号为V3406000002016090500001。2016年10月28日,经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林长华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6年8月15日案发期间处于疾病发病期;2.被鉴定人林长华在在2016年8月15日实施涉案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7年1月20日,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林长华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发病期,目前具有受审能力。2016年11月30日,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南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林长华与林某1打架一事,经双方协商同意,医药费已结清,不再追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菜刀一把,证明:被告人林长华使用该菜刀将被害人林某3砍伤。2.书证(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明:2016年8月15日9时许,被害人林某3报案称:其在烈山区烈山镇南庄村村部南侧被打。出警到现场了解,林长华因言语口角纠纷持菜刀将林某3、林某1砍伤。(2)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载明: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及鉴定意见告知等方面程序合法。(3)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说明、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犯罪嫌疑人林长华在实施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嫌疑人林长华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3月1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4)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归案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8月15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派出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林长华抓获归案。3.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1证言:2016年8月15日9时许,林某1在家门口与王文侠等人说话,林长华到其家门口进行辱骂,手里拿把菜刀要砍死林某1,并朝其头上砍了一刀。林某3抓住林长华,林长华朝林大峰身上乱砍,后来派出所的人就到了。林长华用石头砸中林某1的腰。(2)证人梁某证言:2016年8月15日9时许,林某3朝梁某招手说林长华将其砍伤。这时,林长华从东边沟底过来,褂子里包着东西,林某3说林长华褂子里包着刀,梁某拦着林长华,周某1让林某3回家躲避,林长华在后追撵,林某3不慎跌倒在地,林长华趁机用刀朝林某3身上砍,后梁某将菜刀夺下,林某3爬起来走了。(3)证人林某2证言:2016年8月15日9时许,林某2听见林长华到林某3家门口进行辱骂,林某1问林长华骂谁的,林长华用石头砸中林某1的腰,接着用菜刀砍了一下林某1,林某3看见其父亲林某1被砍就上前去,被林长华用刀砍伤,林某3就往东走找村干部处理,林长华来到后又用刀砍林某3,后来被人夺下菜刀。(4)证人周某1证言:2016年8月15日9时许,林某3向周某1等村干部反映打架的事,头部有血,胸口有伤,说是被人砍伤了。林长华从旁边沟里爬出来,手里用布裹着东西朝林某3走过去,周某1看到林长华手里拿的是菜刀,林某3看到后往西跑了,林长华在后面追,林某3被绊倒后,林长华追上去用菜刀朝其身上砍,林某3用胳膊挡,梁某将菜刀夺下,林某3趁机跑掉。(5)证人周某2证言:2016年8月15日9时许,其在家听到林长华在骂人,林某1问林长华骂谁的,林长华听到后拐回来,从地上捡了四块石头朝林某1身上砸,一块砸到胸口,一块砸到肋骨,另外两块没看清,林某1用鞭子朝林长华身上打了一下,林长华用菜刀朝林某1头上拍,林某3出来时拿着拐棍,林长华看见后用刀朝林某3身上砍。林某3的手臂、胳膊、右脸、胸口、脖子都被砍伤了,林某3看到梁某和周某1准备说情况的时候,林长华拿着刀又来追林某3,林某3跑走时绊倒了,被林长华撵上并用刀砍伤,梁某上前夺下菜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3陈述:2016年8月15日9时许,林某3听其母亲说林长华正在辱骂并殴打其父亲林某1,出门看到林某1躺在地上,头部受伤,其上前掐住林长华的脖子,林长华用菜刀朝其右脸部砍了一刀,林某3转头时右耳被砍了一刀,林长峰用手推林长华时被其用菜刀砍了左手两刀,林某3跑走并见到梁某,梁某拦住林长华,林某3在跑走时摔倒,回家后报警。5.鉴定意见(1)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2016年8月31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林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载明:2016年9月5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1.送检“菜刀”刀刃、“现场血迹”上均检出人血、检出人基因型,基因分型在Identifiler系统的15个基因座上均与林某3基因分型结果一致,似然比率为5.5556×l016。2.送检“林某1血迹”上检出人基因型,检验结果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编号为V3406000002016090500001。(3)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2016年10月28日,经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林长华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6年8月15日案发期间处于疾病发病期;2.被鉴定人林长华在2016年8月15日实施涉案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4)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有受审能力。6.勘验、检查等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提取笔录,证明:2016年8月15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南庄行政村沟西村林某3家门口,对现场及周围情况进行拍照固定,绘制现场图二张,提取血迹两处。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长华供述:2016年8月15日9时许,林长华经过林某3门前时说:“一家人都绝种了,还把人给放倒,你指啥把人放倒?”林某3和其父亲林某1从家出来喊其拐回去,林长华回去时看见林某3手里拿着一根木棍,林某1手里拿着鞭子,林长华当时腰里别了一把菜刀,林某3用棍子把林长华的头部打烂,林长华用菜刀乱砍,没砍到林某3,林某3回家后,林长华到沟里洗血,林某3拿着石头找到林长华,梁某经过时将其菜刀夺下,接着就回家了。林长华和林某3家有矛盾,林某3家在村里败坏林长华名声达二十多年,说其是腐败者,并扬言把其弄倒。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长华因琐事故意侵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长华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长华近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了赔偿款,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长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八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言生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姜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