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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廖满芳、曾菊香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满芳,曾菊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734民督10号申请人:廖满芳,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被申请人:曾菊香,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申请人廖满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廖满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被申请人曾菊香因经济困难,于2014年3月13日、5月16日、10月20日分别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10万元、6万元,累计人民币26万元。被申请人分别写有借条交由申请人执存,并分别在借条上约定月利息按15‰计算。现被申请人迟延还款,要求被申请人曾菊香支付申请人廖满芳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以26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并由被申请人曾菊香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曾菊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廖菊芳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26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申请费1733元,由被申请人曾菊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石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