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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新旺与刘小二、张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旺,刘小二,张小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672号原告:杨新旺,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刘小二,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张小妮,女,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原告杨新旺诉被告刘小二、张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杨新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小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旺撤回对被告张小妮的起诉。代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