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第二面粉厂与周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第二面粉厂,周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第二面粉厂,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友国,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斯波,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民,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伟,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南京第二面粉厂因与被上诉人周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4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南京第二面粉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其并未将涉案房屋分配给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已买断工龄,其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占有涉案房屋;(三)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居住于涉案房屋内,且其另有住处;(四)涉案房屋已列入征收房屋,上诉人作为房屋使用权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腾退涉案房屋;(五)被上诉人已通过房改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涉案房屋规划用途也不是住宅,涉案房屋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六)被上诉人未提供其与上诉人签订关于涉案房屋使用或承租的协议。被上诉人周伟辩称,其系上诉人的职工,原上诉人曾分配给其一套住房。后因其为电工,领导为了其工作方便,就将其调换到电工房二楼的涉案房屋居住。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直到被停水停电才搬走。南京第二面粉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周伟迁出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泰山路194号院内涉案房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泰山路194号院内的涉案房屋(详见房产证及照片)所有权人为南京第二面粉厂。周伟曾系南京第二面粉厂职工。1993年2月1日,双方签订《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一份,约定南京第二面粉厂将使用面积14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周伟,月租金4.2元;合约为期三年,租赁期满,周伟继续租用房屋,须经双方议定并办理续约手续。此后,周伟曾在厂区内调换过两次住所,最后一次更换住所即搬入涉案房屋中,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签订为期三年的《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三年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依据公有住房使用权性质,双方在租赁期满后自然续期,原租赁合同内容继续适用,双方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占有使用纠纷属于原告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腾房迁让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第二面粉厂的起诉。二审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系利用公司的管理漏洞强行占有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并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无异议,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系上诉人的职工,双方于1993年签订为期三年的《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双方在租赁期满后虽未再续签租赁合同,但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其曾向被上诉人表示过解除租赁关系或要求被上诉人腾退住房,故双方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后被上诉人在厂区内又调换过两次住所直至搬入涉案房屋。对此,上诉人虽称系被上诉人利用公司的管理漏洞强行占有涉案房屋,但并未就此予以举证证明,同时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在被上诉人搬入涉案房屋十余年的时间内,其曾要求被上诉人腾退涉案房屋。诚如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已买断工龄并已购买了房改房,但上诉人也从未因此向被上诉人主张过收回涉案房屋。直至涉案房屋列入征收房屋,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上诉人腾退涉案房屋。故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应属于上诉人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腾房迁让纠纷,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南京第二面粉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