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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建材园,组织机构代码76688054-X。法定代表人:俞贵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徽商财富广场北楼1004、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10800451。法定代表人:唐宏刚,该公司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593507.2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园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