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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马某;魏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魏某某。本院在执行马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东明,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