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马某;魏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魏某某。本院在执行马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东明,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