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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徐兵、童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兵,童剑刚,葛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232号申请执行人徐兵,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童剑刚,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葛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徐兵与童剑刚、葛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童剑刚、葛斐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6)浙0122执1590号案对被执行人童剑刚司法拘留15天。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童剑刚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6件,总标的约17万元;被执行人葛斐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3件,总标的约5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执行费2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开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葛斐下落;本院(2016)浙0122执1469号案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童剑刚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徐兵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童剑刚、葛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