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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付守才诉被告高建华、高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守才,高建华,高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221号原告:付守才,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丰港乡潘台村潘*组。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华,男,1966年8月1日出生,住雄县朱各庄镇东阳村。被告:高猛,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住雄县朱各庄镇东阳村。原告付守才诉被告高建华、高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守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守才撤回对被告高建华、高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4元,由原告付守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化丹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