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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胡鑫良与何飞强、姚佳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鑫良,何飞强,姚佳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208号原告:胡鑫良,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何飞强,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姚佳奇,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鑫良与被告何飞强、姚佳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飞强、姚佳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鑫良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飞强、姚佳奇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鑫良撤回对被告何飞强、姚佳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鑫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沈筱婕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无代书记员 童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