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恢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德阳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德阳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共2020294元,权利人至2017年4月尚未受偿2020294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