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雷、王大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王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陈雷,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大武,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947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元、诉讼费29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7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大武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7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凡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