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巧莉诉被告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巧莉,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李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688号原告:胡巧莉,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颍三路北侧、州十九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玉梅,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巧莉诉被告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玉梅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阚 琰审 判 员 张 艺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卜小慧 微信公众号“”